工廠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
為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預防職業危害和事故發生,依據國家相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本工廠實際生產情況,特制定本勞動保護用品(以下簡稱“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規范勞保用品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維護、更換及報廢等全過程管理,確保勞保用品質量合格、發放及時、使用正確,有效發揮其勞動保護功能。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工廠所有涉及接觸職業危害、存在安全風險的崗位及員工。所有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管理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誰用工、誰負責”和“按需配備、保證質量、正確使用、有效防護”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勞保用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與監督執行,并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各崗位的勞保用品配備標準。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或用人部門)負責根據崗位定員及配備標準,提報年度及月度勞保用品需求計劃。
第六條 采購部負責依據經審批的需求計劃,從具有國家指定生產許可證和安全鑒定證書的合格供應商處進行采購,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七條 倉儲部(或指定部門)負責勞保用品的入庫驗收、分類保管、庫存管理及按標準發放,并建立詳細的臺賬。
第八條 各生產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督、指導并檢查本部門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并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與處理。
第九條 員工職責:員工有義務正確佩戴、使用、保管和愛護配發的勞保用品,并接受相關培訓與檢查。有權拒絕使用不合格或已失效的勞保用品,并向上級報告。
第三章 勞保用品的配備與發放
第十條 配備標準: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各崗位的工作環境、接觸的危害因素(如粉塵、噪音、化學品、高溫、電弧、機械傷害等)及風險等級,參照國家《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等相關標準,制定具體的《崗位勞保用品配備標準表》,經審批后執行。
第十一條 發放程序:
- 新員工入職后,由所在部門憑人力資源部通知,按崗位標準到倉儲部統一領用。
- 在崗員工按勞保用品的使用周期(如安全帽、防護眼鏡、工作服、手套、安全鞋等)定期以舊換新。
- 特殊作業或臨時性高風險作業,需額外配備專項防護用品的,由作業負責人申請,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后領取。
- 所有發放必須登記在《勞保用品個人領用卡》及部門臺賬上,領用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使用期限:各類勞保用品均有規定使用期限或報廢條件(如達到有效防護時限、破損、老化、功能失效等),到期或失效必須強制更換,不得超期使用。
第四章 使用、維護與培訓
第十三條 正確使用:員工進入生產作業區域,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齊全相應的勞保用品。未按規定佩戴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日常維護:員工應做好所領用勞保用品的日常清潔、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其防護性能良好。專用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應按規定進行定期專業檢測。
第十五條 教育培訓:工廠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勞保用品知識培訓,內容包括:所接觸危害因素、勞保用品的功能、正確使用方法、保養知識、更換周期及應急處理等。新員工、轉崗員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章 檢查、監督與考核
第十六條 日常檢查:班組長及車間安全員每日對班組員工勞保用品佩戴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定期檢查:安全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專項檢查,核查勞保用品的發放記錄、庫存情況、產品質量及現場佩戴情況。
第十八條 考核:將勞保用品管理納入部門及個人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對正確使用、維護良好者予以表揚;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保管,或故意損壞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因此導致事故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報廢與更新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保用品,必須強制報廢:
- 達到國家規定或產品標明的有效使用期限。
- 在使用或檢查中發現破損、變形、老化、功能失效等影響防護性能的缺陷。
- 已遭受污染或損壞,且無法清洗、修復至安全標準。
- 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產品。
第二十條 報廢品應交回倉儲部,統一處理,防止誤用。更換時嚴格遵循“以舊換新”原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工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可根據工廠實際情況,將《崗位勞保用品配備標準表》作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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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8 18:42:44